太原一经销商销售不合格电力电缆被处罚
近日,消息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万水物贸城的一位线缆经销户,因销售不合格的电力电缆,被省质监局稽查分局查处后,处以责令整改和罚款两项处罚。
太原一经销商销售不合格电力电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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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山西省质监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依据《关于下达电网改造相关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对太原市晋源区南堰万水物贸城某线缆销售处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对该销售处销售的电力电缆进行监督抽样后,经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总站检验发现其销售的两种电力电缆不合格:
型号为ZR-YJV-0.6/1KV 3×35+2×16的电力电缆,一、导体电阻抽检显示不合格,标准规定导体电阻3×35≤0.524,而抽检结果为0.523、0.528、0.524;标准规定导体电阻2×16≤1.15,而抽检结果为1.12、1.12;二、标志不合格,标准规定标志应字迹清楚、容易辨认、耐擦,检验结果为标志易擦。两项均不符合GB/T12706,1-2008的标准要求。
型号为ZR-YJV-0.6/1KV 3×2.5的电力电缆,一、绝缘平均厚度抽检显示不合格,该型号的绝缘厚度标准规定应≥0.7,检验结果为0.6、0.5、0.5;二、非金属护套平均厚度抽检显示不合格,标准规定平均厚度要≥1.8,而检验结果为1.1;三、标志不合格,标准规定,标志应字迹清楚、容易辨认、耐擦,检验结果为标志易擦。抽检内容均不符合GB/T12706,1-2008的标准要求。
因此,该经销商被抽检的两种电力电缆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而且经进一步调查,上述两种规格型号的电力电缆已分别销售了1500米。最终,质监部门以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做出责令整改和罚款两项处罚。